根据官网APP的监管境内及分消息,4月15日,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有关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的提升通知,其中指出,外商外贷将境内外商独资银行、银行境内中外合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行境境外贷款杠杆率由0.5提高至1.5,同时,款杠香港、杆率澳门及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的监管境内及分银行同样适用此规定。此外,部门将进出口银行的提升境外贷款杠杆率由3提升至3.5。针对计算的外商外贷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如不足100亿元,银行确认该银行的行境上限为100亿元。
原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款杠通知(银发〔2026〕7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境内外商独资银行、境内中外合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将进出口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3上调至3.5。若计算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小于100亿元,则核定该银行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为100亿元。
二、境内银行可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的本外币贷款,具体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将不再适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的其他事项仍按银发〔2022〕27号文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4月11日
本文编选自中国人民银行,官网编辑:陈雯芳。